法制日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于呐洋2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也应该“强制”,才能提高对这两类职工的保障水平。
根据决定草案,煤炭法第四十四条拟修改为:“煤矿企业在保证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拟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在保证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我是赞成的,因为这是在从事这类行业的职工一旦发生工伤和工亡以后,对本人及其家属今后的生活给予了可靠的保障。”许振超委员说,但是草案表述的是可以给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既然规定的是“可以”,那么企业就可能不会去做。也许有些企业因为经营情况的限制,再另拿出一笔钱投意外伤害险很困难,所以这些企业不愿意去投。他建议在法律修改中增加约束性条款。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梁玉华说,决定草案写“可以”,“可以”就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草案希望提高对这两类职工的保障水平,但是我认为,如果写的是“可以”的话,对于危险的行业,没有达到目的。所以,应该对于一些高危的行业,不是“可以”,而是强制性的,这样才可以提高对这两类职工的保障水平。
“由于煤炭和建筑行业中出现的意外伤害概率确实比较大,如果按一般的工伤保险算,受害人得到的补偿比较低。在一般的工伤保险基础上,在一些意外伤害风险较高的行业中增加意外伤害保险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我赞成这个条款的修改。”胡振鹏委员说,这次增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是自愿性的保险,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不具强制性。有些煤矿和建筑行业业主往往以盈利为目的,只参加一般性的工伤保险,而不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法律对这一情况没有约束力。建议在附则中针对这个情况增加一些约束性条款,比如通过工会集体协商等形式,为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