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4月2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等议案。郑功成委员审议时说,有关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修订是完全必要的,社会保险法即将实施,所有有关社会保险的义务均应当以社会保险法为依据,煤炭法和建筑法这两部法律对于职工的职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保险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内容是相通的,所以修改非常必要。
郑功成委员认为,煤炭法第44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在保证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井下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首先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是企业,跟其他的社会保险不一样,养老、医疗、失业都是劳资双方分担缴费,唯有工伤保险是职工不缴费,企业或雇主依法参保并承担保险缴费义务,保障的是劳工。所以说“保证职工”这四个字应该删掉。而意外伤害保险是自愿性质的,法律不应当限定范围为“井下作业”的职工,难道井上作业的就不能参加了吗?所以,这一条修订草案中应删掉“保证职工”、“井下作业”。建筑法修订草案也是一样的,这里的“保证职工”也应该删掉,“从事危险作业的”也应该删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