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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证明交管部门有权力核查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车船税法明确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检时有权核查车辆纳税证明。

  “机动车辆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此前,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作草案说明时曾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管理的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和手段措施比较严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船税的征收给予适当协助,对于提高征收效果,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管理方面有监管措施,数据较全,规定由其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检验手续时,为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车船税做些协助工作,是可以的。

  据此,车船税法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来源: 法制日报2011年02月28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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