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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劳动报酬最高判七年

涉黑组织特征作出明确界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为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增加罚金刑。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以下修改:

    第一,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加大惩处力度。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规定。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界定。修正案据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第二,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采取的犯罪形式,修正案根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需要,对刑法作出相应修改。

    第三,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修正案对这一条作出修改: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

    第四,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正案在刑法中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 法制日报2011年02月28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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