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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设条件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为加强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调整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

  现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修正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 法制日报2011年02月28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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