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2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23日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提出,没有必要为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再增加新的限制条件。
原草案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次会议审议的新草案增加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限制条件。
乌日图等委员提出,这样规定,用意是好的,但实际上也为犯罪者被判刑增加了一个“必要条件”,搞不好会好心办坏事。欠薪逃匿是目前企业中存在比较多的问题,雇主拖欠工人的报酬就应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现在非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查问后才追究刑事责任不妥。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并不能监管到所有企业,很多欠薪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并不掌握。劳动者跟雇主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雇主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没有付薪,劳动者本来可以直接起诉,但按现在的规定,劳动者到法院起诉,法院会说你缺一道程序,政府部门还没有责令企业改正。这样规定,意味着政府的监管成为劳动者追讨报酬的必要程序,否则法院不会受理,给劳动者追讨报酬增加了时间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