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北京2月23日电(记者郑赫南) 今天上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对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的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方可入罪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常委会委员乌日图等表示担心,认为其可能增加处罚的障碍。
据悉,草案二审稿曾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行为,应定罪量刑。在三审稿中,该内容被修改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二审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均对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规定了“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宜将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相衔接,建议在草案上述规定中增加“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以更有效地预防和惩处这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样规定,用意是对的,但是实际上也为刑事追究增加了一个‘必要条件’。一旦政府不作为,或者是错误作为,那么反而为处罚设置了障碍。建议再斟酌,妥当修改。”严隽琪副委员长表示。
“这样规定,是不是意味着政府的监管就成为追讨工资的必要程序了?是否会出现如果政府部门没有发现这个问题,法院也不受理?”乌日图委员也担心这样规定反而给劳动者追讨工资增加了时间和程序,“是好心办了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