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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未作修改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没有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原草案拟在刑法中增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醉酒”的概念。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实践中可能涉及面过宽,建议增加“情节严重”等限制条件。

  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后认为,醉酒驾车标准是明确的,与一般酒后驾车的区分界限清晰,并已执行多年,实践中没有发生大的问题。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种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必要的,如果再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具体执行中难以把握,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这类犯罪行为,建议维持草案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规定不再作修改。

  来源: 法制日报2011-02-24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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