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单位可成持有伪造发票罪主体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持有伪造发票的单位犯罪的规定。

  原草案在刑法中增加了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建议将“持有伪造的发票”修改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以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建议增加单位犯本罪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按上述意见对该条作相应修改:“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 法制日报2011-02-23
责任编辑: 余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