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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可核查纳税证明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于呐洋今天提请继续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明确规定,公安交通部门在车检时有权核查车辆纳税证明。

  原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定期检验是对车辆性能的检验,是否纳税与检验是否合格没有直接关系,建议对草案的规定再作研究。有些社会公众对此也提出了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管理方面有监管措施,数据较全,规定由其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检验手续时,为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车船税做些协助工作,是可以的。据此,建议将一款修改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来源: 法制日报2011-02-24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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