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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调查报省级批准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于呐洋今天提请继续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规定,境外个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也要报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原草案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程序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中,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境外个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同境外组织适用同样的批准程序,并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来源: 法制日报2011-02-24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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