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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开发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于呐洋今天提请继续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增加规定,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原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也应当规定相应的义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来源: 法制日报2011-02-24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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