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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可重新认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于呐洋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继续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原草案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可取消其资格并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的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对于代表性传承人因身体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来源: 法制日报2011-02-24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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