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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常委会委员建议修改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第18条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1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等。部分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修改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第18条。

    蔡昉委员说,在以前的讨论中,对草案第18条讲“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把“限制”改成“禁止”,但是没有接受。我认为还应该提出来,改成“应当限制或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原因是,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国务院已经提出了主体功能区的战略,“十一五”期间一直在讨论修改主体功能区的思路。国务院原则上已经批准了这个思路。这次在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也明确了主体功能区战略作为一个主要的区域发展战略,这里实际上就是按照主体功能,把各地分成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其中与生态直接相关的就是用了“限制”和“禁止”两个级别。因此,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可能是在限制的等级里,但是也完全有可能进入到禁止的等级里。因此,作这样的改动是和主体功能区的战略相衔接的。

     南振中委员说,18条第1款“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第24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应当提高防治标准……”。鉴于水土流失之后治理难度远大于预防,建议将第18条第1款中的“限制”一词改“禁止”。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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