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21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陶思炎说,第2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视为其”是各民族人民自己认为,还是第三人认为是非遗的组成部分?建议修改为“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传的各种传统行为、心理、语言等表现形式,以及与这些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陶思炎认为,第10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关于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问题,还应该有惩处和批评。如果有的地方没有做好这个工作,或者是敷衍塞责、专款挪他用,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还要进行批评和处罚,“一正一反”两手都应该有。
陶思炎说,第19条,关于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我觉得不仅要了解技艺水平,还要了解传承的“队伍状况”,要了解是多少人?比如苏州的刺绣,在一个镇就有8000个绣娘,传承队伍非常大,有的可能是只有一两个人在做,这不只是了解技艺高低,还要了解整体的力量和状况如何。这个问题应该考虑一下。
陶思炎说,第22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议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加上“其成员逐年挑选,滚动重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组的成员要调整和补充。我认为应该征求地方文化部门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认证。建议专家组要进行滚动、改组,两三年就可以调换,要让新的人员补充进来,这也是体现活力的一个方面。
陶思炎认为,第37条,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要加上“合理利用项目的,要视业态状况,酌情给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有的资源很枯竭,有的很优厚,有的条件很好。不要笼统地讲,只要转化为文化产业就要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