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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的“罪”与“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刑法修改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2-2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周婷玉、崔清新、周英峰)“醉驾”是否犯罪?又该如何处罚?究竟如何才能遏住“醉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1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围绕这些问题再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这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醉酒驾车不但入罪,而且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处罚。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将“醉驾”入罪,能对这一行为给予更有力的惩处和打击,对一些人会起到很大的教育和震慑作用,这也符合广大老百姓的心愿。

  全国人大代表夏绩恩认为,以往刑法都是根据后果定罪,这次关于醉驾的定罪是一种进步,有利于保护群众安全,遏制醉驾。

  “醉驾”,是一个人人痛恨却又屡禁不止的行为。公安部曾统一部署全国开始严厉查处酒驾,但是仍然有不少人“顶风作案”。有关专家分析指出,交通高危行为缺乏事先预防机制给人们留下了“侥幸”的心理空间。

  为此,一些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纷纷提出,改变“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关口前移,从立法上完备防范体系。

  但审议中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慎重对待“醉驾”入罪问题。李连宁委员表示,人们对“醉驾”都很气愤,总体上赞成将“醉驾”入罪,但在情节把握上应要细化一下,从草案现在的表述来看,不管是醉酒驾车刚起动就被制止,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都要马上定罪拘役,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有一定的情绪化倾向。

  李连宁委员认为,草案的规定有些太硬,建议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些空间,可单处拘役、或单处罚金、或两者并处,建议在“醉驾”和追逐竞驶后都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这样在入刑的把量上可能更慎重一些,避免立法情绪化。

  但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醉驾”的处罚还应加重。任茂东委员认为,仅处以拘役偏轻,建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且他认为,仅是拘役实际中的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且行政成本较大。

  郎胜委员指出,对于“醉驾”当前的实际做法是行政拘留,但目前看来作用不大。达到“醉驾”程度就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对社会的震慑效果会好一些。“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城镇化速度的加快、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醉驾’还是严一些好”。

  夏绩恩代表则指出,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处罚应比普通交通肇事罪更严更重。他说,一般交通肇事者都没有主观故意性,但饮酒的人在饮酒时是有清醒意识和行为能力的,是知道酒后驾车危害的,因此要从重处罚。夏绩恩还建议,应对“醉驾”交通事故专列一条,指导司法实践。

  根据现行的标准,驾车者血液酒精浓度在每百毫升20毫克至80毫克属酒后驾驶,浓度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就算醉酒驾驶。

  丛斌委员认为,从科学角度界定“醉酒”很难。不同的人对酒的耐受度是不一样的,有的人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也不一定有事,有的人可能只有20毫克却意识不清。郎胜委员也指出,醉酒程度各国都有不同标准。

  针对这一问题,丛斌委员建议:单纯规定血液酒精含量的方式确定犯罪主体;把“醉酒”改成“酒后”,凡是喝酒上路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还有人建议,除“醉驾”外,无证驾驶、吸毒驾驶等危险行为也应在刑法中予以明确。陈春平代表建议将这些危险驾驶行为纳入犯罪或者在现有条款中增加一些兜底字眼。

  来源: 新华网2010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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