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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人不履行义务可被取消资格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光明日报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王逸吟、殷泓)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义务,可能被取消传承人资格。这是今天二次提交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增加的一款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在报告草案修改情况时指出,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为了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履行传承义务,有必要增加规定其不履行传承义务的退出机制。

  对此,法律委会同教科文卫委和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为加大国家对一些民族、边远、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扶持力度,草案特别增加专门规定,明确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草案还明确,境外组织、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分别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并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或报经县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李重庵表示:“目前境外组织和个人来华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法应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据此,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来源: 光明日报2010-12-21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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