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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改刑法严惩“马路杀手”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周英峰 周婷玉崔清新)不久前,“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并未明确。

  来源: 检察日报2010-12-21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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