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承包应明确水土流失责任

郭晓宇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0日讯 记者郭晓宇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继续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规定,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有关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治理水土流失的规定,应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相衔接,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承包农村土地也要承担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并应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时候明确相应的责任;同时对承包治理“四荒”的,国家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水利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来源: 法制日报2010-12-21
责任编辑: 余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