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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0日讯 记者郭晓宇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继续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

  原修订草案第三条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还应遵循“保护优先”、“突出重点”的方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水利部研究,建议在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中增加这些内容,将这一条修改为:“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原修订草案第五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土保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水土保持工作综合性较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水利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的“其他有关部门”明确为“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

  来源: 法制日报2010-12-21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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