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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缴纳补偿费情形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注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0日讯 记者郭晓宇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继续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对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原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治理或者无力治理以及治理后仍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治理责任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些地方提出,上述规定对地方多年的实际做法作了改变,不够妥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水利部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 法制日报2010-12-21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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