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12月20日讯 记者郭晓宇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继续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拟增加规定,对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予以扶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一些民族、边远、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不足,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六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上次会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对于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十分必要。本法应在总则中体现这一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