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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人拒不传承或被取消资格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0日讯 记者郭晓宇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继续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拟增加规定,代表性传承人拒不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资格。

  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为了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履行传承义务,有必要增加规定其不履行传承义务的退出机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来源: 法制日报2010-12-21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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