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0年10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5日下午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的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6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达成的解决争议方式的依据,对其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作出专门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此外,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