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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出完善人大制度的又一坚实步伐

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代表法决定通过之际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杨维汉)保障人大代表履职权利,进一步强化对人大代表的履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

  从2009年,修改20年未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到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实现了中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同票同权”。28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修改了代表法,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向前迈出了坚实步伐。

  据介绍,此次代表法修改的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强化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1992年颁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介绍,人民代表不脱离生产和工作,也生活在人民群众中,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密切的联系,对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了解、感受得最直接,这是我国人大代表的优势。

  许安标介绍,这次修改代表法,在各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这个优势:

  ——在代表义务中,明确强调代表要与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出席会议是履职最基本、最主要方式,在出席人大会议之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代表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时候,也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要求和意见。在会前要听取意见,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也要贯彻这样的精神。

  ——在对代表的监督方面,明确要求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要回答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的工作和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也在逐渐加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

  李适时指出,有的代表对代表职务的性质地位认识不够到位,将其视为一种政治荣誉,没有充分认识代表的神圣责任和历史使命,履职不够积极主动;有的代表对履职方式把握不够准确,没有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职。

  据了解,在一些地方,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或者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产生了较多负面影响。  综合各方意见,修改的代表法对代表的行为提出了“禁令”: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2005年,《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下发。若干意见以代表法为基础,进一步支持、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也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

  “这次法律的修改就是总结了实践当中的一些经验,并将若干意见的精神上升为法律规定。”许安标说。

  针对一些地方反映,代表法应当进一步保障代表的“知情知政”权利。修改的代表法规定,代表享有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与此同时,代表法也进一步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修改后的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加强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等。

  来源: 新华网 2010-10-28
责任编辑: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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