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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村委会组织法完善选举罢免程序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8日讯 记者郭晓宇 民政部副部长姜力今天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针对目前农村民主选举总结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并有了明确的规定。

  据介绍,该法充实了村民的选举委员会,包括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也充实了选民登记的内容:对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对这几类人都作了新的规定,这也是适应新的形势变化。”姜力说。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民主议事的制度,这也是根据农村现在的情况制定的。姜力指出,一是完善了村民会议的制度。为了进一步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明确了凡是涉及到村民利益的九个方面的事项必须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村民委员会方可办理。二是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规定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包括要有妇女代表的比例,也包括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哪些事项。三是完善了村民小组的会议制度。同时,法律还进一步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

  “以上这些制度都在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面有了进一步的完善,这也是针对农村10多年来新的社会形势发展和农民群众的需求。”姜力指出。

  来源: 法制日报 2010-10-29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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