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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0年10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研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明确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2009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既肯定了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又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富有建设性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多次学习研究,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实事求是,中肯、务实、全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提出了许多重要、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把研究落实审议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以此为契机和动力,努力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一)认真传达学习,研究落实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研究讨论,明确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思路,系统提出7个方面30项工作任务;将审议意见印发全国检察机关,要求深入学习讨论,对照查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先后派出多个工作组深入调研,征求地方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二)加强对下指导,不断推动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先后在全国检察长会议、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对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全面部署。今年7月又召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座谈会,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着力在加大办案力度、健全办案机制、重视犯罪预防、加强工作协调、强化队伍建设、推动完善法制上下功夫,取得了积极成效。

    (三)争取重视支持,解决突出问题。去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中央政法委专题报告了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措施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央政法委高度重视。周永康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切实维护法制权威。在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今年9月联合签署《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对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针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办案情况沟通和处理等工作机制,为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二、切实加大办案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渎职侵权犯罪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力度,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确保犯罪行为依法受到追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把加大办案力度作为首要任务,针对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不敢办案、不善办案等问题,明确责任,加强督导,强化举报宣传、线索管理、内外协作和指挥协调,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去年11月至今年8月,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6375件8840人,同比分别增加6%和10.6%,其中重特大案件3019件,同比增加9%;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98人,同比增加8%;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1.2亿元。

    (一)着力查办重点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抓住渎职侵权犯罪多发的重点领域,切实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保障和促进中央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一是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决策、规划审批、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严重浪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等渎职犯罪案件997件1262人。二是针对国土资源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状况,加大查办这一领域渎职犯罪案件力度,共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监察中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犯罪案件590件781人。今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与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部署开展了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三是认真总结近两年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经验,要求进一步做到专项工作常态化,并继续列为办案重点,立案侦查涉农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448件1950人,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1730件2206人。四是针对去年以来地震等重特大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积极预防和依法查办在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恢复重建工程建设中严重失职渎职的犯罪案件,保障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顺利进行。

    (二)突出查办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加强与行政机关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协调配合,同步介入1657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调查,立案侦查事故涉及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707件944人。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司法保护,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权犯罪案件212件459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针对一些渎职侵权犯罪直接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特点,高度重视、坚决查办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招生考试等领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背后的案件。注意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加强法制宣传、释法说理等工作,努力使执法办案过程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促进和谐稳定的过程。

    (三)严肃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坚决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立案侦查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1651人。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调查,进一步完善发现和查处司法不公背后渎职犯罪的工作机制。针对社会各界特别是媒体高度关注的重大冤错案件和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检察机关及时介入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涉嫌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三、更加重视犯罪预防,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渎职侵权犯罪

    常委会审议意见突出强调,加强预防是有效遏制渎职侵权犯罪的治本之策。各级检察机关更加自觉地把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纳入党委领导下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努力提高预防工作水平、增强预防犯罪实效。

    (一)紧密结合办案加强预防。各级检察机关注意从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入手,帮助发案单位开展警示教育,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共提出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检察建议10650件,向有关单位提供预防咨询20434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248万余人次。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制定了《关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侦查和预防信息交流共享、预防部门介入侦查活动等机制,促进预防工作与侦查工作紧密衔接。

    (二)集中开展专项预防活动。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7月部署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专项工作,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查办的案件,综合运用个案预防、类案预防、行业预防、制度预防等方式,推动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机制和管理制度。截至8月底,已在3298个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预防。

    (三)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为拓展预防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广泛搜集职务犯罪信息、积极开展预防调查、深入剖析典型案件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总体形势、规律特点、演变趋势等进行全面分析,提出防范对策和建议,每年形成职务犯罪预防年度综合报告,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四、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是推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结合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创新和完善执法办案机制,努力破解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问题。

    (一)完善犯罪信息收集和线索管理机制。拓展群众举报渠道,建立健全电话、信访、网络“三位一体”的举报平台。探索建立侦查信息数据库。推动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网互查、信息共享机制。规范举报线索受理、移送、审查、交办程序,实行案件线索价值评估、初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不立案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制度,完善督察、反馈等机制,防止线索积压、有案不办。

    (二)完善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本院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办案一体化机制。规范案件管辖制度,强化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办理重大复杂案件、跨地区案件的指挥协调,完善上下级检察院之间交办、提办、参办、异地办理等办案模式。健全检察机关本院内部协作机制,建立渎职侵权检察、控告申诉、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协作会议制度,落实线索移送、介入侦查、情况通报、结果反馈等衔接措施,探索建立渎职侵权犯罪专门公诉人制度,增强办理渎职侵权案件的合力。

    (三)完善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落实立案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省级以下检察院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撤案和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制度。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选任方式,扩大监督范围,规范监督程序,强化人民群众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大力推行“阳光执法”,公开执法办案流程,解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完善和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法律文书说理等制度,增强执法透明度。

    (四)完善以办案力度、侦查效率、案件质量效果和办案规范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规范,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作为业务考评的重要内容,科学综合考评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促进公正执法、文明办案。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素质和反渎职侵权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关于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队伍执法公信力建设、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的决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不断加强渎职侵权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

    (一)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开展创先争优等活动,引导检察人员牢记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刻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和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敢于办案、秉公办案、依法办案的勇气和信心。

    (二)大力开展能力建设。强化岗位素能全员培训,在全国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开展为期一年,以侦查取证、组织指挥、文书制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不断提高检察人员主动发现线索、侦查突破案件、收集固定证据、运用法律政策等能力。加强专项业务培训,重点对省市两级检察院反渎局长、新任反渎局长、西部地区渎职侵权检察业务骨干进行了集中培训。健全全国和省、市三级侦查人才库,加强针对性的培训和动态管理,着力培养业务精通、经验丰富、善于攻坚克难的侦查专家和办案能手。

    (三)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举办全国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展览,集中开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加强对检察人员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教育。深刻吸取近年来侦查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教训,明确提出“十个严禁”的要求。实行反渎局长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和干警执法档案制度,对不适合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坚决予以调整。健全违法办案投诉、督察、查究、反馈机制,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侦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有效遏制了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六、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支持,推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深入开展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难度大、困难多,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在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加强工作协调,推动完善法制,大力开展宣传,促进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格局。

    (一)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渎职侵权检察机构和办案保障建设专题调研,推动解决机构、编制、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全国已有94.8%的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更名设局,一年来共新增编制311名、新增人员947名。坚持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专项报告,有的作出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开展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活动,诚恳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完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协调机制。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和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得到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特大事故事件调查、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等逐步形成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17个部(委、局)相关部门建立起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办案协作、专案调查、共同预防等工作机制。

    (三)推动完善反渎职侵权法律制度。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渎职罪定罪量刑标准、徇私舞弊及其损失后果认定、侦查管辖、刑罚结构、缓刑免刑适用条件、侦查手段、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与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组成调研组,深入基层调研,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论证完善立法的建议,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四)加大反渎职侵权宣传力度。更加重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手段,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为宣传党和国家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勤政廉政,进一步争取全社会支持,今年9月13日至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首次举办以“法治与责任”为主题的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吴邦国、贺国强、周永康、王乐泉、张德江等中央领导同志和部分在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中央和北京市国家机关、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共1000多家单位10万多人次参观了展览。展览选用62个典型案例,以大量图片、视频、文字资料,充分揭示了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受到中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肯定与好评。目前展览正准备在全国巡回展出。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一年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一些影响和制约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常委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的差距。一是办案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存在不平衡、不平稳的问题,一些地方不敢办案、不善办案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滥用职权造成国家、集体重大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的渎职案件的查处仍是薄弱环节。有的不能正确处理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关系,执法办案水平仍然不高。二是内外部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有的机制尚处于探索创建阶段,实际成效还未显现。有的机制涉及部门较多,认识上仍存在差距,需要做大量协调工作。破解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的难题,还需作长期不懈的努力。三是渎职侵权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办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检察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特点把握不准,对办案规律研究不够,侦查取证、突破案件的能力不强,对免刑、缓刑适用比例较高现象的法律监督能力不强。人员力量不足和保障不够有力与办案任务繁重的矛盾比较突出。队伍中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以及违法办案、以案谋私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

    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调研报告要求,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改进工作,努力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第一,忠实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力度。认真落实《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案件,积极参与工程建设、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专项治理。针对一些地方不敢办案的问题,加大指导、督办和考核力度。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注重做好群众工作,大力开展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深化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机制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健全内部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侦查和预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健全和落实信息共享、行政问责与司法追究相互衔接等机制。继续加强渎职侵权犯罪法律政策研究,做好司法解释和立法建议工作,推动反渎职侵权法制建设。

    第三,狠抓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反渎职侵权能力和水平。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责任感。扎实推进渎职侵权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素能培训、岗位练兵和实战训练,完善侦查人员交流、侦查人才培养等机制,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高度重视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完善执法规范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检务督察等内部执法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严明办案纪律,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整治执法中的不正之风,坚决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树立公正廉洁执法、人民群众满意的良好形象。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听取和审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专项报告,是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监督,也是对检察机关的有力支持和极大鞭策。我们真诚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给予重视和关心,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对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督促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帮助解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全国检察机关将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水平,为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1.渎职侵权犯罪(见报告第2页第10行)。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共43个罪名,主要包括4类:

    一是滥用职权类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二是玩忽职守类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是徇私舞弊类犯罪,包括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四是侵犯公民权利类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此外,检察机关负责直接立案侦查的渎职犯罪还包括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2.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见报告第3页第10行)。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工作制度,确保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完善和落实这一机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会同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文件,并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检察院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

    3.重特大案件(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2行)。指犯罪情节或者后果达到《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的重大、特大案件标准的案件。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4.三项重点工作(见报告第5页第7行)。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这是党中央为适应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去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5.个案预防(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4行)。指检察机关结合查办案件,深入分析犯罪原因,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漏洞,建议其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开展警示教育等活动,以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6.类案预防(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4行)。指检察机关针对一个时期查办的某一类职务犯罪,深入调查分析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防治对策,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7.行业预防(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4行)。指检察机关结合办案,针对某些行业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情况,深入开展预防调查,分析该行业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会同或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8.制度预防(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4行)。指检察机关结合办案,认真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和规律,针对普遍和反复发生的职务犯罪现象,从体制、机制、制度上查找深层次原因,提出预防犯罪的对策建议,促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9.办案一体化机制(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5行)。指检察机关为提高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整体效能,由上级检察院在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的基础上,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跨区域等案件和下级检察院查办确有困难的案件,统一指挥侦查活动、统一调配侦查人员、统一使用侦查资源的工作机制。

    10.“十个严禁”(见报告第9页倒数第4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8月制定下发《关于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队伍执法公信力建设、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对侦查人员明确提出“十个严禁”的要求,即:严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扣押冻结款物等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办案,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严禁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特权案;严禁超越管辖权限等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严禁以案谋私、贪赃枉法;严禁违反规定干预本院或下级检察机关办案;严禁擅自会见当事人,收受当事人、律师和其他请托人的礼品和钱物;严禁失职渎职导致当事人发生逃跑、自杀等办案安全责任事故;严禁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事项,谋取私利;严禁违规使用机动车辆;严禁违反禁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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