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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制度尚需完善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0月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张兴凯委员针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司法问题谈了三点意见。

第一,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同步参与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做法很好。在重大事故发生之后,检察机关在应急抢险和处置阶段就赶往现场,作为独立的调查组与其他各调查组协同配合,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处理,及时立案侦查相关的职务犯罪行为。这种做法,对于预防渎职犯罪,特别是对于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渎职行为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对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应该坚持把它做好,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

第二,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中,直接带走责任嫌疑人的做法,尚需完善,应更加科学,更具可操作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在应急处置现场直接带走重大责任事故的嫌疑人,有的嫌疑人正在组织或参与应急抢险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发挥重要、甚至关键作用,被带走后,可能对应急抢险工作有一定影响、甚至重大影响。因此,对于此类嫌疑人如何处理,尚需要完善制度,理清程序。

第三,追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制度尚需要完善,以体现公平。因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往往是一线作业的人员。有的是刚到岗位之后就发生了事故,这些人员他们有的没有经过培训,也不知道工作岗位的危险性,不了解应承担的岗位职责,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到了岗位不久就发生事故,却要承担责任,我觉得对这部分人是不公平的。对于这种情况,应由谁承担责任,应进一步探讨。应该对这项制度加以研究,逐步完善,使其更为公平。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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