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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委员分组审议时建议

对违法村规民约可起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0月26日分组审议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起诉,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草案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果违反,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纠正。

  陈秀榕等委员认为,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比,草案增加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纠正违法违规的村规民约的纠错措施,是一个重要的进步。为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的纠错机制,建议在现有修订草案的基础上,补充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是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理由是: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的决定,虽然是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但是受历史的、文化的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思想仍然影响着许多农民,妇女权利受到漠视的情况仍然存在。尤其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出现了多数村民集体排斥处于弱势地位妇女的现象,违法剥夺妇女土地承包权和相关财产权益。对于这种违反法律规定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行为,法律需要强化纠错机制,除了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责令纠正外,还应赋予权利受到侵害的村民通过起诉予以撤销的权利。

  来源: 法制日报2010-10-28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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