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常委委员分组审议时提出强化对代表的司法保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0月26日分组审议了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人大代表的司法保护。

  一些常委委员和代表提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司法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言论免责;二是人身自由的保障。就目前代表执行职务的现状而言,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只应加强,不能削弱。一是,应扩大言论免责的内容,涵盖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全部。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各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二是,对代表人身自由的保护是保证代表能够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律保障,应该进一步加强。

  一些常委委员和代表建议,应进一步强化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代表服务的职能。我国人大代表制度实行的是兼职制,绝大部分代表是兼职代表,根植于群众、服务于群众,需要相应的服务保障机构。修正草案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了做好人大代表的服务保障工作,进一步强化人大常委会为代表服务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职能。建议增加相应条款,明确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内容。

  李连宁等委员提出,从充分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作用的角度,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即“代表有权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及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及规章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同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因为,在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方式现在主要有列席人大常委会,或者是调研、视察、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但是人大的主要工作是立法,除了大会期间代表对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发表意见以外,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所发挥作用是很弱的。

  来源: 法制日报2010-10-28
责任编辑: 余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