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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宜瑜:应进一步体现鼓励节能环保和交通安全的原则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0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车船税法草案。陈宜瑜委员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法律,鼓励节能环保和交通安全。

陈宜瑜委员说,车船税的税负结构调整原则主要是鼓励节能环保和交通安全,根据这个原则,草案中有两点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第4条中明确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这是对的,但后面有一句“对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这个说法不太合适。高耗能、高污染车船,应该严格禁止使用,不能用税赋来调节,不应鼓励用交税置换排污权。建议将这句话删掉。

二是关于交通安全问题。第5条,规定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所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可定期减免车船税。现在农村地区,随城镇化和交通的发展很多高速路都是通过农村地区,上述这类车辆的违规行驶,已成为交通事故频发如交通堵塞的重要原因。在北京近郊已是如此。因此不宜在税赋中采取鼓励措施。如要支持农业生产可改为对用于农业活动的车辆进行减免。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10月27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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