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10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车船税法草案。方新委员认为,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的依据应该按照评估价值。
方新委员说,因为车船税是财产税,它的计税依据理论上应该是车船税评估价值,现在的法律草案是按排量收税,给了两条理由:一是因为车船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二是节能减排的导向。但这两条理由并不充分。
首先说价值评估难以操作。一个车多少钱,这是明确的,你知道它的排量,一定知道价格,发票也是有的,按照价值评估,德国有现成的做法,一个车就按照价格分档收车船税,既然作为资产,其价值还要随着使用年限折旧,第一年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第二年以后每年递减10%,到第10年只收最低的25块钱,这才体现出是财产税。美国基本上也是这种做法。按照现在的技术发展水平,按排量和评估价值收税可操作性是一样的,不是说不能操作的事情。
二是节能减排的导向作用。实际上应该通过燃油税调节,车多跑、多排放了就要多交税,这在燃油税里已经体现了。总之,作为财产税,计税的依据应该按照评估价值,这件事可以做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