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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代表: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总体上成熟 可以提交表决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0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参加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草案总体上成熟,这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可以提交表决。

    黄镇东委员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这次是第三次审议。经过前二审,草案修改得比较好,正如昨天报告说的相对比较成熟。如果条件成熟,我认为这次会议在审议、修改后可以提交表决。

    尹成杰委员说,这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次修改工作的高度重视。这次会议上学习和审议修改草案,我认为这个草案越改越好。特别是相关条款做了一些重要的修改,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做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多次召开会议,听取专家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总体上对修改草案表示赞同。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已经审议过两次,这次是第三次审议。我认为,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相关的部门做了很多工作,修改得越来越成熟,一次比一次好,就内容上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认真修改。修订草案总体上成熟。

    郭凤莲委员说,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目的,是为了推进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近些年来,村民选举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很不好的行为,引起了农村广大农民的关注,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非常必要的,只有通过法律理顺村民选举的程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次会议对本法提议表决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时机,下一年村民换届就开始了,提前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付诸实施,非常必要。我对修改后的三审稿很满意,草案修改得非常充实。

    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说,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我认为这个草案修改得比较好。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订,我觉得非常必要。这对于进一步完善以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充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进一步保障亿万农民的自治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村委会组织法修正案是一个比较完善的草案,里面有很多亮点。在草案中,针对目前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村官”罢免难的问题,村民会议召开难的问题,民主监督落实难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罢免村委会成员的程序,对村民代表会议组成和议事程序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的规定,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增加了村务档案制,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等,这些非常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10月27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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