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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界定涉外民事关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0月25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在草案中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概念。

  金硕仁等委员说,涉外民事关系是这部法律草案的基本概念,在草案中应当予以界定。

  草案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这里的“弱者”的用语不规范。建议修改为“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法律中有利保护合法权益受损害方的法律”,这样更稳妥。

  常委委员们认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一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也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制度完备的标志。已经三次审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逻辑清楚、规定得比较全面,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进行表决。

  来源: 法制日报2010-10-27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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