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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三审

解决好涉外民事争议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毛磊 秦佩华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该法旨在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在分组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说,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一部很专门的法律,也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完备的标志性法律。在全球化、改革开放、民事跨国交往频繁的背景下,这部法律非常重要。现在的三次审议稿逻辑比较清楚、规定得比较全面。此外,现在草案没有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建议在适当的地方把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补充进来。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草案此前规定,知识产权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也可以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律。有的常委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和专家提出,草案这一条规定中“知识产权”的内涵不够清楚,应当进一步明确,以利于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通过网络侵权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草案此前对人格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近年来网络侵权日益增多,在法律适用上如何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应当作出相应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专家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涉外合同若无协议则应适用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法律

  草案此前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有的常委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当事人对合同没有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一般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草案的规定对此体现不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专家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拟明确适用的外国法律由谁查明

  草案此前规定,外国法律的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当事人提供;没有选择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也可以依职权查明。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外国法律由谁查明,本条规定不够清楚,查明外国法律应当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是查明的重要条件,草案应当规定得更明确一些。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专家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外国法律。”

  拟不规定国际条约适用问题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建议在本法中规定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专家研究,国际条约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对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各方面有不同意见,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在本法中对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不作规定为宜。本法对该问题不作规定,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关规定仍然适用,以后在其他法律中还可以再作规定。

  据了解,国外一般也不在法律适用法中规定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

  来源: 人民日报2010-10-27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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