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车船税税负加减之间,反映的是调整经济结构和推进节能减排的国家战略。作为第一个上升为法律的地方税,车船税立法将为其他地方税上升为法律提供范本
开豪华车和小排量车按同一个标准纳税的局面就要结束了。今天,车船税法草案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分7档征收不同额度的税收。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就车船税法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应有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的政策导向,草案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税负加减之间,反映出的是调整经济结构和推进节能减排的国家战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告诉记者,车船税立法还有更深远的意义:在我国现行19个税种中,仅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定了法律,其余都是以行政法规为依据,税收法律层次不高。车船税立法后,将成为我国第一个上升为法律的地方税。“我特别希望,这次车船税立法能够为其他地方税种上升为法律提供一个范本和方向。”
减法一:小排量车税额降低或不变,新能源车有优惠
背景:目前,我国征收车船税依据的是2007年实施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该条例,载客人数少于9人的小型客车的税额幅度都是360到66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税法草案规定,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于船舶,草案仍维持现行每净吨3元至6元的税额幅度不变。
谢旭人(财政部部长):豪华车和普通车都按相同的税额缴税,未能充分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和应有的调节功能。
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车船的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一些国家选择与车辆价值有正相关关系的发动机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按排气量征税可基本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的政策,从征管角度看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据此,草案将乘用车的计税依据,由现行统一计征,调整为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车船税暂行条例设定的标准比较简单,便于操作,但是对于节能减排考虑不多。现在车船税法草案按照排气量来征税,是合适的、可行的,这对于调整产业结构、鼓励发展小排量车、推进实施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都能起到很好的带动作用。
加法一:中排量车税负适当提高,大排量车税负大幅提高
背景:按照汽车排气量大小征税在国外非常普遍,如在日本,排量为1.5升至2升的家用轿车每年缴税约合人民币2974元,排量1升以下的每年缴税约合人民币2220元。而在韩国,汽车税直接与排气量挂钩,如排量为1.6至2升的非赢利轿车按200韩元/CC征税,那么一辆2升的轿车征税约合人民币2360元,而1.6升的征税约合人民币1888元。
车船税法草案规定,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9%左右的排气量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的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刘剑文:提高中排量、大排量车的税额,根本上还要体现节能减排和鼓励发展小排量车的产业政策导向。而且,大部分普通车主购买、使用的都是小排量车,只有少部分高收入者才会买大排量车,增加的税负和他们的收入相比,并不构成负担,也不会影响汽车产业的发展。
调整车船税税负结构应当注意,税收法定是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的大趋势和发展方向。按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划定税额幅度,再由各省级政府在这个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税额。车船税立法后,税额幅度的确定权和调整权都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在这个范围内,自行确定当地的具体税额,而不应当由省级地方政府来确定。税额制度是税收基本制度,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只能制定法律。就像2005年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一样,最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作出决定,这才能体现税收要素法定的精神。
加法二:扩大征税范围,登记与否都应统一征税
背景:按照现行条例,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这样,在机场、港口,以及一些企业内部行驶作业的车船,由于不需要登记,所以不属于应征税车船,造成了不公平。
车船税法草案规定,拥有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谢旭人:考虑到车船税作为财产税,从税负公平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据此,草案不再按车船是否应登记确定是否纳税。
刘剑文:统一征税体现了税收的性质,实现了税收公平。实际上,不登记的车船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不需要登记的车船,比如港口、机场内部使用的车船;另一种是出于某种目的,应该登记而不去登记的车船,我觉得对这类不登记而逃避税收的车船,还应该施以处罚,严格规定其法律责任。当然,这个责任不一定在车船税法里予以规定,也可以在税收征管法里规定。
加法三:强化征管手段,不依法纳税不予年检
背景:按现在的做法,车船管理部门应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但现实中,偷逃车船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车船税法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车辆,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草案还对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和纳税时间等作了规定。
谢旭人:机动车辆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管理的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和手段措施比较严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船税的征收给予适当协助,对于提高征收效果,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
刘剑文:一方面有利于加强税收监管,打击恶意逃税、避税;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交管部门了解全国的车船信息,便于交通管理的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