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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直选代表应向原选区选民述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光明日报北京10月25日电今后,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将担负起向原选区选民述职的义务,这是今天二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的一款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为了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建议根据许多地方人大已经形成的做法,对基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今天在报告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时说,经研究,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可以先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做起,逐步积累经验,建议在草案增加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从中牟取个人利益。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代表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履行代表职务,行使的是公权力,应当强调不得从中牟取个人利益;同时,有的代表的本职工作与代表职务又有密切联系,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据此,草案作出上述修改及规定。

  修正案草案同时删除了代表有某些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这一规定。对此,乔晓阳解释说,我国选举法已对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罢免代表,应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决定,没有必要规定对哪些代表可以罢免,因此删去这一条款。(殷泓、王逸吟)

  来源: 光明日报2010-10-26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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