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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外国法律查明问题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提请审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对外国法律由谁查明,作出了明确规定。

  原草案规定了外国法律的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当事人提供;没有选择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也可以依职权查明。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外国法律由谁查明,本条规定不够清楚,查明外国法律应当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是查明的重要条件,草案应当规定得更明确一些。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外国法律。”

  来源: 法制日报2010-10-26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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