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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应有一定文化水平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注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原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提出了要求。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按照村民委员会成员胜任工作的需要,除对候选人要有“德”的要求外,还应当在“才”的方面有所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草案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要求的规定中增加“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内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立法目的还应体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第一条中增加“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事项的办理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涉及集体经济财产及其权益的事项,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相应的要求和程序,修订草案应当与这些法律的规定做好衔接。法律委等就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调研,认为这里主要涉及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特别是要考虑到现实中一些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设的情况。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设的,法律对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 法制日报2010-10-26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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