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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视察调研报告应有反馈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今天再次提请审议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向代表反馈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原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充分发挥有关报告的作用,增强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的实效,建议增加有关机关、组织向代表反馈研究处理情况的规定。经研究,法律委建议在上述规定之后,增加规定:“研究处理的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来源: 法制日报2010-10-26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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