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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草案扩大了征税范围

郭晓宇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备受关注的车船税法草案今天上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针对地方税种进行立法。据介绍说,我国现行的19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定了法律,其余17个税种都以行政法规为依据。车船税法将是我国第三个立法的税种,第一个立法的地方税种。草案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进行了结构性调整。根据草案规定,排气量1.6升以上的乘用车税额幅度有了提高。

  不按是否登记确定纳税

  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说,考虑到车船税作为财产税,从税负公平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据此,草案不再按车船是否应登记确定是否纳税,规定:拥有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根据草案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船税的纳税范围为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和货车)、其他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船舶。

  以排气量为计税依据

  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载客人数少于9人的小型客车的税额幅度为360元至66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豪华车和普通车都按相同的税额缴税,未能充分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和应有的调节功能。”谢旭人说。

  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车船的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一些国家对车辆选择与车辆价值有正相关关系的发动机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

  谢旭人表示,按排气量征税可基本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的政策,从征管角度看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据此,草案将乘用车的计税依据,由现行统一计征调整为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

  排量超1.6升提高税额

  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应有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的政策导向,草案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

  一是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二是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9%左右的排气量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三是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的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草案对载客9人以上的商用客车的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货车仍维持现行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的税额幅度不变。为支持发展汽车甩挂运输,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对于船舶,草案仍维持现行每净吨3元至6元的税额幅度不变。

  草案还规定,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按国务院的规定加收车船税。

  谢旭人介绍说,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对游艇的具体适用税额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草案规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增加了3项税收优惠

  草案除保留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3项税收优惠。

  草案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免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免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

  征管收管进一步强化

  “机动车辆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谢旭人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管理的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和手段措施比较严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船税的征收给予适当协助,对于提高征收效果,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

  据此,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车辆,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来源: 法制日报2010-10-26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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