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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明确村应当建立多形式的监督机构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卫敏丽、隋笑飞)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

  修订草案此前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实践中部分地方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农村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有的称村务监督委员会,有的称村务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强化村民群众监督,规范村务监督机构的设立,建议将相关条款中“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修改为“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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