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备案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和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0年6月7日以议案方式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草案)已于2010年6月25日获得立法会46票赞成,即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作为行政长官,我认为上述修正案(草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并已于2010年6月29日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条,对上述修正案(草案)签署了同意书。
我现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曾荫权
201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