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报请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于8月2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查。法律委员会认为,该修正案草案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同意予以备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以公告方式公布该修正案。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