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8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康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报请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于8月2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该修正案草案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作出批准该修正案的决定。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