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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范境外组织“非遗”调查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9-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郭晓宇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近年来大量文化资源流往国外。对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规定,境外组织仅可经批准后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有些外国人借来我国进行商贸、旅游、学术交流之机,采集、收购和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有关实物资料。有的外国人深入村寨,低价收购民族服装、头饰和佩饰等物品,有的专门收购年代久远的工艺品,或者收录歌曲、舞蹈等民间艺术,制作成光盘,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出版。

  据了解,有的外国人为系统掌握赫哲族的渔猎生活状况,常年摄录赫哲族的生活劳作场景,在赫哲族的鱼皮工艺制作技术濒临绝迹之时,重金购买赫哲族的鱼皮服装等生产生活用品;一些外国人到云南考察民族歌舞,录音录像,收集民族传统服饰;有的外国人从贵州等地的山沟里收购运走蜡染等民族传统工艺制品;云南珍贵而独特的贝叶经书和纳西族的东巴经书已大量流失国外。

  对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规定,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的图片、形成的资料的复制件。

  来源: 法制日报 2010-9-4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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