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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强委员认为 应明确规定调查主体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9-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郭晓宇 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时,林强委员认为,应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主体。

  林强委员说,草案对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基本都谈到了,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主体,草案规定得还不太明确。

  草案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同时第十二条提出,“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林强委员说,从这里可见,其他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除了文化主管部门还有其他的行政机关也是调查实施的主体。

  此外,第十三条又规定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批准。可见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也是调查主体之一。林强表示,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是独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还是受文化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调查?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独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否要报经批准?这些问题需要明确。

  来源: 法制日报 2010-9-4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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