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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常委委员提出 应强化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9-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郭晓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一些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认为,应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传承人的审定和保护工作。

  关于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问题,郑荃委员认为,传承人要由专家组来审定。传承人不是一个物,而是一个人,他会不断变化。这与文物保护是不同的。文物保护中,如果是一个鼎或一件艺术作品,它是国家二级文物,那它永远都是国家二级文物。然而如果是一个人,在一段时间,他可能是这个艺术的代表人物,可以作为传承人具有代表性,如果这个人身体不好、年纪大了,他的学徒可以超过他,那么就会产生新的传承人。人是一个活的载体,这与文物保护是不同的,在传承人的问题上,必须要有一个退出机制。每过一段时间内要重新评价,确定在这个领域这个人是不是可以作为传承代表。

  郑荃委员说:“在立法调研中,我们去了一个木偶剧团,一台戏有很多人在台上表演,其中一个人被认定为这个木偶剧种的传承人,结果在剧团形成了轩然大波,引起了很多矛盾,所以还有一个传承集体问题。怎么使传承人真正地代表这个行业,而且能够传承下去,在这方面草案规定得比较粗。”

  马启智委员说,现在大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年事已高,应考虑传承人的接续问题。但现在是市场经济,如果国家在这方面不给予保护和支持的话,一般的年轻人不愿意做传承人,因为其生活来源问题无法解决。传承人没有徒弟可以带,即使带了,也由于生活所迫,思想和精力都不能专注在这方面,传承人断档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现在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年轻人大量涌进城里打工,原来社区的年轻人都走得差不多了,剩下一些老年人、妇女、孩子,一些区域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失的危险。这就需要国家拿出一些资金把这些东西集中一下,做成音像、文字资料加以保存。

  金炳华委员提出,草案还应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要注意发挥他们在非物质遗产保护和传承方面的作用,给他们创造一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考核督查工作。如果传承人不能够起到保护和传承的作用,还应该有相应的退出机制。

  来源: 法制日报 2010-9-4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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