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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时认为

“非遗”开发过热不利于保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9-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郭晓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要防止地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出现过热的趋势,这样不利于对“非遗”的保护。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发展文化产业。

  倪岳峰委员说,这一规定值得进一步斟酌。这样规定能够迎合一些地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事经济开发的利益冲动,这与立法初衷有偏差,这样的制度设计无疑将加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产业化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此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文化产业,必然会涉及到有关民事权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但草案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一系列问题。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柔芬也表示,草案明确鼓励地方开发“非遗”项目,实际上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许多地方都将申请下来的“非遗”项目开发成旅游项目,保护不足的现象较为严重。

  “现在市场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凡是可以被市场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决不会让它闲置。”马启智委员说,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商业、市场机制结合起来,频繁地演出以招揽游客增加收入。很多人担心原汁原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了样,都变成商业气息很浓的演出。这些问题如何对待,值得研究。

  李连宁委员说,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传播上国家应该鼓励,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方面,国家不应该鼓励,要防止过度商业化。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认为,鉴于目前在非物质遗产保护方面“重申报、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一些地方过度开发,没有达到保护的目的,反而起到了破坏作用,应当对过度开发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毁损情形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加以规定,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

  来源: 法制日报 2010-9-4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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