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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法完善预备役军官征召规定

陈菲、赵超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记者陈菲、赵超)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专门增加了“预备役军官的征召”一章,充实完善了动员征召的相关规定。

  据介绍,增设这一章,其主要目的一是充分体现国防法律的特色,增强法律对战时军事行为的调整功能,为预备役军官战时征召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确保依法动员、依法征召;二是注重征召内容的完整性,对战时征召工作进行规范,为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供依据;三是着眼于强化预备役军官的使命意识,使他们随时准备依法应召,遂行作战任务,履行保卫国家安全的神圣义务。

  为此,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确定为征召对象的预备役军官下达征召通知;必要时,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也可以直接向所属的被确定为征召对象的预备役军官下达征召通知,并通报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

  修改后的法律强调: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尚未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未经其所在部队或者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的,接到征召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来源: 新华网 2010-08-28
责任编辑: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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